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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生政策详解

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01-16 10:50:03   您是第0位浏览者

(一)关于自主招生

  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是扩大高校自主权、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探索。根据教育部要求,自主招生人数不能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试点高校确定的入选考生名单,要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和试点学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已录考生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自主招生高校名单(共42所)>> 点击查看42所自主招生试点高校联系方式

  2003年自主招生高校名单(22所)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治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大学、中山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2004年增加的自主招生高校名单(6所)

  西安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

  2005年增加的自主招生高校名单(14所)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四川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电子科技大学。

  (三)自主招生特点

  自主招生录取有如下特点:

  1.自主招生录取人数控制在试点学校本年度招生计划的5%以内,招生的名额用学校预留计 划,不占用分配给各省市的招生计划指标,既保护了各地报考院校的优秀考生,又不损害本 省市其他考生的利益。

  2.制订自主招生录取方案,并纳入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各高校自主招生方案主要包括 如下内容:

  (1)招生对象。一般要求是具有超常的创新和实践能力、或在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有 特殊才能;或综合素质名列前茅等,而且必须是应届高中毕业生;

  (2)招生范围。一般指定在部分省市自主招生,许多自主招生学校已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全 国各地;

  (3)招生程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学校或教师推荐也可自荐、试点院校测试并认定为自 主选拔录取人选;

  (4)录取原则。预选上考生第一志愿必须报该试点院校,且高考成绩须达到该校规定的水 平(如该校在当地投档线以下20分以内)方予以录取。

  3.被预选的学生如果第一志愿未报该校或者高考成绩未达到该校规定的要求,则参加正常 的渠道和程序录取。

  4.被预选的考生可获得政策性保护,即使高考分数未达到该高校在当地的投档线,仍有可 能被录取。

  (四)自主招生程序

  1.试点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2.符合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经所在中学推荐或其他形式提出申 请,由中学向试点学校提供考生在校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 。

  3.试点学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标准和考核办法,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查 ,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试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 考生名单。

  4.考核通过的入选考生名单须及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学 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5.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 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 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

  6.试点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将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通过本 省级招办信息平台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试点学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已录考生 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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